□周賢忠
  2011年8月15日,胡某委托某金銀製品銷售有限公司進行黃金白銀交易,委托投資金額50萬元,時間從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6日。雙方約定在保本基礎上,保證年收益率10%,超過10%的部分,雙方七三分成,如給胡某造成損失,由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可是至協議期滿,胡某賬戶共虧損本金22.9萬餘元。胡某找到公司要求按協議約定支付虧損的本金和保底收益,但公司卻以保底條款無效為由拒絕支付,並稱虧損是由市場行情造成的,公司沒有賠償責任。雙方協商不成,胡某將對方訴至法院。
  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約定的保底條款為無效條款。因保底條款系委托理財合同的核心條款,保底條款不能作為獨立的合同無效部分,故保底條款的無效導致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無效。在委托理財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金銀製品銷售有限公司作為受托人應將委托資產本金返還於胡某。
  對於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因金銀製品銷售有限公司用保底條款吸引胡某投資理財,最終導致合同無效,因此讓金銀製品銷售有限公司承擔一定的利息可使其儘量避免訂立保底條款,同時考慮到胡某也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認定利息自協議期滿次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計算。
  據此,法院判令金銀製品銷售有限公司給付胡某本金損失22.9萬餘元及相應利息。
  庭後,沈河區法院民三庭法官班蕊表示,保底條款有悖民商法基本原理。雖然保底條款在法律層面上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但其在經濟層面上卻具有極強的信用投機色彩。在高風險的金融市場中,投資風險無法避免,絕對只盈不虧的情形不可能存在,保底條款的設定嚴重違反市場經濟基本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只能誘導和助長非理性投資,破壞金融市場資源配置功能作用,故保底條款實為無效條款。投資者出現虧損時,最多只能視案情按協議返還本金,保底收益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委托理財合同本身違反證券法,則會加重投資者的過錯比例,本金也不會獲得全額返還。因此,老百姓在選擇理財投資時,應該選擇正規理財機構和投資途徑,尊重經濟規律,不要盲目相信所謂保本高回報的宣傳,避免遭受損失。
  (原標題:委托炒金保賺無奈虧了近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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