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徐偉
  2013年5月25日,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渝A籍轎車在重慶巴南區內環高速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車主黃先生已自行將該車送至維修店進行維修,產生修理費16萬餘元。
  當日,保險公司勘驗現場,在事發地及周圍都找不到碰撞物、相應的結合點,駕駛員也無法說明為何找不到碰撞物。經復勘判斷,標的車的損傷應該是追尾貨車造成,但事故發生後黃先生並未及時向警方或保險公司報案,也未留存對方車輛任何信息,事發周圍無攝像頭,無法核實現場情形。因該車報案人不能具體指出發生碰撞的地點和物體,保險公司對上述事故拒絕進行賠付。無法接受拒賠的黃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後,確認保險事故的原因和具體性質無法確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審法官庭後解釋稱,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損失的,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保險事故發生後,駕駛員並未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現場勘驗,也未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或者交管部門等對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認定,導致保險事故的原因和具體性質無法確定。據此,保險公司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標題:撞車現場無法核實性質不明保險可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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